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韩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2022-08-05 13:12:33 证券 yurongpawn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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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7月22日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科创板上市公司总市值规模已从最初的5500亿元增长至近5.64万亿元,上市公司数量由首批25家扩容至437家。三年间,注册制试点在制度设计和执行层面进行了深度改革,这些贯穿全程、多面立体的改革举措,也是“量体裁衣式”的*变革。

“注册制试点不仅仅是发行环节的改革,而是资本市场全要素、全链条的改革。”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文忠对第一财经表示,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理念,推动注册制改革从系统性迈向纵深,带动了发行、上市、交易、退市以及信息披露等一系列环节的结构性改革。

从多个市场主体角度来看,注册制已然带来了一系列变化。在监管层面,注册制试点精简优化了发行上市条件,转化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在融资企业层面,注册制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强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对投资人而言,注册制进一步促进投资者向机构化、专业化发展。

“不仅如此,注册制也促使投行回归价值发现的职责,将‘保荐’的重心从‘保’转向‘荐’,真正做到为资本市场推荐优质企业、为企业找到合适定位。”金文忠称。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

三年前设立科创板试行注册制,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开展一系列制度创新,为而后的创业板和新成立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注册制改革的成功经验。

作为比核准制更加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要求发行人在符合基本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形成合理价格,从而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注册制事前、事中、事后的所有流程环节,都必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来统领各项制度安排。”金文忠表示,只有企业的信息披露是充分的,并且市场对于信息的消化也是充分的,才能实现真正的市场化。

今年以来,监管层持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例如针对招股说明书仍存在可读性不高、投资决策相关性和信息披露针对性有待增强等问题作出规定,要求科创板加大“硬科技”属性的披露力度,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向、研发支出大幅波动的原因等,并要求未盈利公司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成因,要求公司披露ESG相关信息等。

金文忠认为,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正在日益深入人心,市场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也在显著增强,优胜劣汰的机制进一步健全,市场的法治供给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投资者保护的渠道更加畅通了。

当谈及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提升空间,金文忠指出,融资企业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尚不够充分,鉴于合规要求,对投资者而言,企业披露的冗余信息较多,其开展投资决策所需的关键信息反而不足。此外,企业信息披露的语言友好度还不够,与《证券法》要求的“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仍有差距。

目前,东方证券全资子公司东方投行有3家科创板项目在会,1家即将发行。值得注意的是,从核准制到注册制,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角色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据金文忠介绍,以前投行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审核,现在则要在核查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标的,“承销”的职责逐渐增加。

为此,投行不仅需要深入挖掘并验证上市企业的历史沿革、股权架构等基本情况,更要深入了解行业基本面、业务与技术等亮点。“这对投行的执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也带来了更多压力。投行之间的竞争将更加充分和激烈,有助于促进投行执业能力的整体提升。当然,投行业务的进一步分化也将在所难免。”金文忠称。

2022年,东方证券A+H配股顺利发行,在增厚资本金的同时,也为注册制后公司直投、跟投等业务打下本金基础。2022年上半年,东方投行协助多家企业IPO过会,过会率达***,不存在取消审核或暂缓表决的情况。

金文忠表示,东方证券关注控制合规风险,把三道防线做在前面,强调从业务部门开始严把项目质量关。目前东方证券在电子、高端制造、医药、软件信息服务等行业的团队建设已见成效,并储备了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符合国家未来战略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应对全面注册制的挑战。

打通一、二级市场价格传导

2021年科创板询价新规实施以来,新股平均发行市盈率走高,一度使得新股接连出现上市首日即破发的现象。今年7月以来,市场在震荡上升后迎来回调,叠加询价因素,注册制新股再现首日破发,超120只个股跌破发行价,再度引发市场关于发行定价有效性的讨论。

纵观历史不难发现,不少成熟资本市场也曾不止一次出现过股票上市以后跌破发行价的情况。金文忠认为,这恰恰证明了给予创新型企业以合理、准确的估值,是一项专业且有难度的课题。

金文忠表示,因核准制对新股发行定价有所控制,人为地造成了一、二级市场价差,致使新股没有或很少出现破发的情况。在注册制实行市场化定价后,因融资企业所处产业不同、成长价值不同,市场的价格判断出现分化。

“在注册制发行承销环节,买卖双方有路演、询价等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就是希望使市场约束机制能够促使创新企业的估值更加合理。”金文忠分析称,在发行定价市场化以后,一、二级市场的价格传导更紧密了,二级市场的波动也会传导到一级市场的新股定价,这说明市场在起作用,这就是市场化。

从定价效率看,注册制建立的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实现了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促进买卖双方博弈均衡。同时,注册制询价新规实施后,网下投资者报价更加分散,有效报价区间扩大,买方内部博弈加强。

在交易制度方面,注册制改革放宽了涨跌幅限制,优化了融资融券安排。比如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竞价交易涨跌幅比例扩大到20%,使市场博弈更为充分,与此同时,“炒新”现象也明显减少。

在金文忠看来,注册制带来的一系列更加市场化的制度安排需要各市场参与者逐步调适,短时间内,市场主体之间的充分博弈和相互制衡很难一步到位,改革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是注册制走向成熟必然要经历的。如注册制试点充分暴露了网下投资者“抱团压价”问题,监管部门才得以及时优化调整部分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并加强对投资者的行为监管。

从发行承销的实践角度看,金文忠认为,可以进一步优化发行定价机制,比如允许融资企业和承销商主动选择投资者,引入长期投资者并使其参与到定价过程中。通过鼓励企业引入长期投资者,可以使其在发行定价、新股承接、市场交易、股份减持过程中获得更多机会,同时承担长期投资责任,为市场提供更多长期增量资金,稳定投资者的预期,抑制股价的过度波动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金文忠表示,以注册制试点带动的资本市场系统性改革,深刻改变着A股市场的生态环境。但注册制改革涉及范围广、影响深远、敏感度强,要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仍需要各市场参与方的共同努力。




华泰柏瑞韩勇

导读:值此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中国基金报邀请多位公募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撰稿,寄语中国经济、资本市场和基金行业发展。

我们马上就要迎来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重大时刻。华泰柏瑞基金在此向所有基金持有人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最衷心的感谢。忆往昔峥嵘岁月稠,我们除了感慨基金行业过去取得的成就,也更加憧憬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

回顾过去20多年来,伴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募基金行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协会*数据统计,截止今年7月底,整个行业资产管理规模达到了13.72万亿元,产品数量*突破6000只大关。基金产品的日益丰富与投资策略的多元化,逐步满足了投资人财富管理与资产配置的需求。基金行业更是在普惠金融、树立资管行业制度标杆和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仅在2019年上半年,公募基金行业整体盈利达到了6557.78亿元,为基民创造了可观的回报,其中华泰柏瑞基金就为持有人创造了151.39亿元的利润,在行业排名第17(东财数据统计)。

近年来,国内居民财富规模的不断增大、资管新规加速产品净值化进程、资本市场战略地位的提升以及养老金顶层设计的不断推进,都推动着资管行业稳步发展、欣欣向荣。而在资管行业内部,公募基金与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券商资管等其它资管机构是既有竞争,也有合作的关系,各方互融共赢,携手并进,共同建设新经济形势下多层次资本市场,在金融生态圈中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展望未来,公募基金行业欲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需要发挥基金管理人在公司治理结构、员工激励机制、投研流程管理以及股票投研实力方面的相对优势,在以下几方面着力耕耘:一是积极发展权益类基金,为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源头活水,通过科学合理的资产定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二是通过产品和业务创新参与行业变革,提高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三是加强投研团队建设,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鼓励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使公募基金成为股市稳定的长线资金支撑之一;四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普及风险意识与资产配置等投资理念,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功不唐捐,玉汝于成”,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基金行业应当秉持初心、坚守本源、兢兢业业,继续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夯实将基金收益转化为持有人收益;同时也要积极拥抱新事物、新变革,勇于突破窠臼、推陈出新,襄助资本市场改革平稳推进,为实体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添砖加瓦。

华泰柏瑞基金未来也将继续秉持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坚持投资管理和客户服务双轮驱动,发展特色鲜明的指数与量化产品、业绩*的主动权益与固收产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工具、合理的资产配置方案和高质量的财富管理服务,为持有人创造长期稳定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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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8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31

债券代码:123065 债券简称:15东方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发行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4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25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4月26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7东次01”,代码为“145513”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票面年利率为4.90%。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4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4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票面利率为4.90%,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4月26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本次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25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4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东次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东次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朱静敏、许焱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邮政编码:200010

(二)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邮政编码:200010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联系人:吴昆晟

联系电话:021-50158806、021-50158810

邮政编码:523000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2-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完成三年期1亿欧元利率为1.75%欧元票据(以下简称“本次票据”)的发行,本次票据是根据公司已设立的25亿美元中期票据计划进行提取。公司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申请批准本次票据以仅向专业投资者(定义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37章)发行债务证券的方式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本次票据上市预计于2022年5月6日开始生效。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2-03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0号)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A股配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2,907,061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8.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14,593,736.06元,在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567,218,157.94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审验,并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德师报(验)字(22)第002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近日,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签署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4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督促各方及时整改,并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董事会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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