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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轫于汕头,兴盛于深圳,得益于大湾区红利的龙光集团,近年来以黑马之姿一路狂奔,但其高价拿地扩张背后隐忧浮现。
01
存续债券规模大
近日,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控股”)发布“21龙控03”募集说明书摘要。
据悉,“21龙控03”发行金额不超过15亿元,期限为4年期,扣除发行等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到期或行权公司债券本金。
《小债看市》统计,截至目前龙光控股存续债券25只,存续规模241.07亿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债券规模有45.15亿元。
存续债券到期分布
在境外债方面,主要由龙光集团(3380.HK)发行,目前存续14只美元债,存续规模42.3亿美元。
这家从汕头发迹的深圳本土房企,在土地市场上的拼杀一直非常凶猛,其在今年深圳首轮集中供地中豪掷80亿成最大赢家。
02
跨入千亿俱乐部
据官网介绍,龙光集团创立于1996年,于2013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是一家致力于构建美好生活的城市综合服务商。
龙光控股是龙光集团在境内最主要的运营主体,主营房地产开发、物业投资及工程施工。
龙光集团官网
从股权结构看,龙光集团通过润铭投资和金泓投资间接持有龙光控股股权,是公司控股股东。
纪海鹏和女儿纪凯婷通过家族信托实际控制龙光集团,是龙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图
2020年,龙光集团权益销售金额为1206.9亿元,同比增长31.9%,受益于重仓“粤港澳大湾区”的红利跻身“千亿俱乐部”。
据克而瑞数据,2020年龙光集团以1422.2亿操盘金额在房企中排第21位;以896.6万平方米操盘面积位居第27名,属于中型房企。
克而瑞数据
今年上半年,龙光集团实现权益合约销售额约为736.4亿元,同比增长58.9%;实现权益合约销售面积约390.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8.33%。
其中,龙光集团85%的权益销售额集中在粤港澳大湾区、大西南区域和长三角区域。
2020年,龙光在公开市场获取37个项目,建筑面积达484.2万平方米,截至2020年末其公开市场招拍挂土地储备叠加城市更新项目储备总计货值达12322亿。
近年来,受结转项目区域分布影响,龙光整体营业毛利率呈下行趋势,但得益于良好的项目布局,整体保持在较高水平。
毛利率水平
截至2020年末,龙光集团总资产为2435.14亿元,总负债1828.42亿元,净资产606.71亿元,资产负债率75.08%。
从房企融资“三道红线”看,龙光集团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为69.8%,现金短债比为1.8,净负债率为61.4%,全部实现绿档。
《小债看市》分析债务结构发现,龙光集团主要以流动负债为主,占总债务的66%。
截至同报告期,龙光集团流动负债有1207.71亿元,主要为其他流动负债,其一年内到期的短期债务合计168.58亿元。
相较于短债规模,龙光集团流动性较好,其账上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有410.4亿元,完全可以覆盖短债,短期偿债压力不大。
在备用资金方面,截至今年一季末,龙光控股银行授信总额有803.22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有455亿,可见其财务弹性较好。
银行授信
另外,龙光集团还有620.71亿非流动负债,主要为长期借款,其长期有息负债合计568.41亿元。
整体来看,龙光集团刚性债务规模有736.99亿元,主要以长期有息负债为主占比77%,带息债务比为40%。
有息负债逐年增长,龙光集团融资成本不断上升,2020年该指标为20.51亿元,对公司盈利空间形成一定侵蚀。
近年来,龙光对外融资需求不断提高,其融资渠道多元化,主要依赖于银行借款和发债,还通过应收账款、股权以及股权质押等方式融资。
在资产质量方面,随着业务规模扩张,龙光控股的其他应收款项已高达295.83亿元,规模为净资产的一半还多,需关注其他应收款的回收及其他应付款来源的稳定性。
其他应收款高企
总的来看,龙光毛利率虽逐年下滑,但整体盈利能力较强;刚性债务规模较大,财务费用支出增加;合联营企业间往来款规模较大,关注其他应收款的回收。
03
地王收割机
1996年,在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初期,纪海鹏家族在汕头创立龙光建安,后进军深圳房地产,并将业务扩张至整个珠江三角。
2000年,龙光建安启动占地776亩的汕头城中村改造项目“金禧花园”,在汕头一举成名,纪海鹏由此发家。
三年后,龙光建安以2.86亿元竞投得深圳市宝安中心地块,成为宝安中心区的“地王”,掀开了异地扩张的序幕。
随后,龙光扩张业务版图,并逐渐进入佛山、南宁、广州、惠州、珠海及中山等房地产市场,确立了以珠江三角洲为核心发展的战略布局。
龙光集团董事长纪海鹏
另外,龙光集团还进军高速公路建设领域,以BOT形式投资建设了四个项目,总投资达367亿元。
2009年后,龙光逐渐完成重组并成功收购深圳优凯思,2011年将总部搬至深圳。
2012年9月,龙光地产香港公司成立,为筹备上市做最后的准备。历经一年半的努力,2013年12月龙光集团登陆资本市场。
近年来,熟练斩获“地王”的龙光,在深圳龙华、光明乃至前海抢下多宗“地王”。
2014年12月,龙光以总价46.8亿元拿下位于深圳市龙华白石龙区域的A802-0305号住宅用地,折合楼面地价2.51万元/平方米,溢价率高达85.3%。
2015年,龙光又以112.5亿元拿下龙华红山地块,成为当时的深圳总价地王。
2016年,龙光再度刷新纪录,以140.6亿元拿下深圳市光明新区一商住混合用地块,成为全国总价地王。
值得注意的是,龙光敢于多次拿下“地王”,都离不开“金主”的支持,其背后闪现着浙商银行、平安大华等机构的身影,存在“明股实债”嫌疑。
今年以来,深圳房价开始降温,龙光区域发展的高周转红利逐渐褪去,其高价拿地扩张的背后,面临着高杠杆、高风险、高负债等一系列问题。
7月8日丨新国都(300130.SZ)拉升涨超7%,现报13.26元,成交额放大至3.75亿元,总市值66亿元。
公司昨晚公告,上半年净利预增93.26%-136.20%,嘉联支付处理交易规模达1.3万亿元。短期内,外汇汇率的波动对电子支付产品业务毛利率产生一定正面影响,预计汇兑收益较上年同比有所增长,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罚单显示其实际控制四个账户进行交易,交易金额上亿元,期间还联系配资公司进行场外股票配资。
4月24日,江西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海通证券(港股06837)营业部员工的张某,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合计被罚没207万元。
使用他人账户配资炒股
两个月内交易金额破亿
江西证监局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张某于2009年5月取得政权从业资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张某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本文统称“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6年1月12日,张某与段某雷、深圳市中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投资”)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同年4月,张某与段某、中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张某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中涛投资方面提供500万元资金及“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给张某用于股票交易,并确保上述证券账户起始资金为600万元,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某承担,投资收益归张某所有。
实际上,当年1月6日、3月3日,“刘某1”“全某伟”账户已分别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两个账户的证券经纪人关系均隶属于张某名下。
江西证监局查明,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1月8日至不早于2016年2月26日期间控制“刘某1”证券账户,自不晚于2016年3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5日期间控制“全某伟”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5934.54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6215.93万元,两个账户盈利合计271.76万元。
而实际上,在上述交易操作中,张某本人实际也只拿出了20万元。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5日,张某将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100万元及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到了中涛投资段某雷银行账户。上述110万元资金中,20万元来自张某银行账户,其余90万元(含10万元账户管理费)来自陈某1和赵某岭(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两人银行账户。张某与陈某1约定按照二八比例出资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和分配收益。
按照张某保证金出资比例20%计算,账户271.76万元盈利中的54.35万元归属于张某。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与张某约定的账户盈利后续分别转入陈某2、王某龙、赵某岭及李某艳等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针对张某接受陈某1委托配资炒股事项,陈某1未向张某支付其他费用。
交易盈利资金再次进场炒股
这次又是借用他人账户操作
与此同时,张某还控制着自然人“李某”和“刘某2”两个账户炒股。
先看“李某”的账户。经查明,李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2015年11月30日,“李某”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期间,张某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笔资金共计19.01万元。上述资金来源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盈利资金,资金存入后同日即转入“李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期间控制“李某”证券账户。上述期间“李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36.17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7.59万元,账户盈利1.36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李某”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当天账户的股票交易在交易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此外,还有“刘某2”账户。2014年7月23日,“刘某2”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期间控制“刘某2”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68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29万元,账户盈利3.48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刘某2”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其后最近一笔股票交易在交易时点上高度接近、在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截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2”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某相关的消费支出。
是否能够控制账户成申辩焦点
手机号使用的表述前后矛盾
江西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江西证监局此前查明,“刘某1”“全某伟”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主要通过180****5183手机号操作,上述手机号以张某母亲刘某2身份注册。交易期间内,“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97.77%、84.03%。此外,“李某”和“刘某2”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83.33%和74.24%。
在听证过程中,张某提出申辩称,虽然张某能够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使用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操作上述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同理。张某还申辩称,朋友汪某是配资的实际主体和上述手机号使用者,并操作“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期间赴韩国,张某的母亲刘某2为该手机的使用者。
此外,张某还称其仅是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账户出资人民币20万元,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使用和操作上述账户,而基于出资享有收益不违法;四个账户的交易均是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认可的合法交易软件下单,在场内公开完成交易,无证据表明张某实施过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和场外交易的违法行为;以及罚款金额过重。
经复核,江西证监局认为:
一、认定本案违法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控制相关证券账户。“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四个证券账户均在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经纪人均为张某;配资协议约定“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账户提供给张某使用,“李某”“刘某2”,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张某存在朋友或亲属关系;上述四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高度趋同,账户的资金来源或去向均指向张某。从人员关系、账户关联、资金关联、行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认定张某对4个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实际控制4个账户。张某辩称其仅是简单出资行为,属于对其违法行为的片面理解。
二、据调查,汪某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收益流向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且汪某自认“汪某”个人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比对同期“汪某”证券账户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两组账户在交易股票品种及交易终端上完全不一致。无证据表明汪某从本案中获取相关经济利益。张某有关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人的表述在调查期间和听证会上前后并不一致,且如按听证会所述,上述手机在境内期间由汪某使用,在韩国境外期间手机则交由其母亲刘某2使用,不符合常理。
三、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制在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及其他营业场所以外的交易委托,还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张某自认与陈某1合作配资炒股,并于事后将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盈利款转给陈某1相关联人员,综合本案获取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私下接受陈某1证券买卖委托行为。
四、张某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江西证监局多次要求张某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某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江西证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种相关情况,当事人关于量罚过重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综上,江西证监局对当事人以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万元,并处以118.38万元罚款;对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元,罚款148.38万元。
7月1日晚间、天奈科技(SH688116,股价173.79元,市值403.6亿元)公告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OU MAO(毛鸥)近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毛鸥2012年8月至今任天奈科技高级总监,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之一,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及部分石墨烯产品的研发工作。
公告表示,OU MAO(毛鸥)与公司签有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任职期间作为共同发明人申请的专利均为职务成果,该等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或子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会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OU MAO(毛鸥)辞任后,其原从事的工作由公司研发团队承接,公司已培养出一支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技能全面、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OU MAO(毛鸥)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技术研发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悉,OU MAO(毛鸥),男,美国国籍,1964年2月出生,麦吉尔大学物理学博士,2012年8月至今任天奈科技高级总监,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之一,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及部分石墨烯产品的研发工作,据公司2021年财报显示,毛鸥税前报酬总额为100.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OU MAO(毛鸥)直接持有公司股票571,994股(按照最新收盘价估算,这部分市值为9923.4万元)。OU MAO(毛鸥)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在研项目的推进和实施,目前已完成与公司研发团队的工作交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OU MAO(毛鸥)在任职期间,参与研究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专利34项;申请中的发明专利29项,实用新型专利11项。上述专利和专利申请为均职务发明创造,涉及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均属于公司或子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会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
公告还表示,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培养了一支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技能全面、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形成了良好的人才梯队基础,不存在对特定核心技术人员的单一依赖。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60人、108人及147人,研发人员数量稳定增长。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10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9人,具体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据上交所官网,2022年6月28日,天奈科技核心技术人员毛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减持公司3万股,成交均价181.0元/股,减持543万元。
近日,天奈科技连发三则公告,宣布在江苏镇江、四川眉山和德国建设生产基地,产品包括导电浆料、单壁碳纳米管、碳纳米管导电浆料等,投资总额近33亿元。
6月24日晚间,天奈科技公告,公司拟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依法设立子公司并投资建设天奈科技年产12万吨导电浆料及1.55万吨碳管纯化生产基地项目。公司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预计项目总投资约2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同日晚间,天奈科技还抛出了在江苏镇江和德国扩产的计划:拟投资12亿元在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年产450吨单壁碳纳米管项目;拟投资1300万欧元在德国建设年产能3000吨碳纳米管导电浆料生产线项目。
这不是天奈科技今年来首次宣布扩产。5月8日,公司公告,拟投资30亿元在四川省彭州市建设碳纳米管及相关复合产品生产项目以及建设天奈科技成都研发中心。生产项目分为两期建设,一期拟建设年产1万吨多壁碳纳米管及1600吨氢气(复产);二期拟建年产1万吨碳纳米管及相关复合产品生产项目。
天奈科技2月24日盘后公告,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65亿元,同比增长189.1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9亿元,同比增长178.5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非净利润2.66亿元,同比增长247.65%;基本每股收益1.29元,同比增长180.43%。公告称,2020年上半年度受疫情影响,导致公司上年营业收入较低,报告期内公司加大市场开发力度,抓住行业快速发展机遇,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天奈科技今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8亿元,同比增长119.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995.69万元,同比增长87.67%。报告期内,随着动力电池市场对高品质的电池需求增长,碳纳米管导电浆料逐步替代传统导电剂,下游动力电池企业对碳纳米管导电浆料替代需求上升,促使公司主营产品碳纳米管导电浆料需求增长。
公司官网截图
天奈科技于2019年9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挂牌上市。主要从事纳米碳管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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