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可以再任何时候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此类起诉。但是请注意证据一定要充分充足,切做好持久战的准备,相关事宜建议咨询职业律师。
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具备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在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三章第六条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
户籍关系:户籍是认定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个体或家庭被视为集体成员。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成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个体或家庭,通常也被视为集体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法规,认定成员是确保集体经济组织顺利运转的重要步骤。这需要大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注重自身资格审查和诚信经营,推动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1、这个时期,农民基本没有向村里借钱的行为,10年前所产生的欠款往来,基本上都是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和“统筹款”,因当时的种种原因,农民没有按时缴纳,上级催的紧,村里完不成任务,就只能用村里的资金垫付,然后给农民挂上往来账。也有一些农村,给农民没完成的义务工作了价,也记上了往来账。
2、法律分析:从法律层面来说,不需要交了。上述款项已经欠了10多年了,欠款两年之内不索要,就等于放弃债权。除非农户自己愿意补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
3、可以试着要一要。--- 说实话,我感觉够戗能要回来,找我们想办法也是无济于事,你得先去要,或者找当地比较有势力的人家帮你们要也可以。软的你没字据,硬的你没门路,你觉得他要想赖帐,你有办法要?首先得行出第一步,先问他要了,看他什么态度。10年前,就是2000年呗。
4、因当时的种种原因,农民没有按时缴纳,上级催的紧,村里完不成任务,就只能用村里的资金垫付,然后给农民挂上往来账。也有一些农村,给农民没完成的义务工作了价,也记上了往来账。所以就岀现了10前农村往来账的问题。村上多年的往来账要分摊到村民手上不交款就要收回土地,也就是现在种的地。
5、如果要公开10年前的务账,就应当把十年前的有关收支情况重新请本村有关人员回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去调处相关往来账户,因为村里的收入不象企业那么多,所以,通过一定的工作应该是可以把账户整理出来的。当然,如果能让原来的管理人员把老账交出来,事情就会简单的多了。
1、生产大队,中国大陆农村在人民公社时期的基层组织,前身是“行政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后,“村”升级为大队,人民公社解散后,大队回归原“村”体制。大队的组织结构分为两层,一是大队作为公社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二是大队作为生产预算单位。下一层是生产队,俗称小队,负责直接管理农户。
2、生产队是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中的一种组织形式,起源于农业合作化时期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构建了农村公社化的“政社合一”的组织体系。 在大队的建制中,生产队不仅是公社直接管辖的行政单位,也是生产预算的基本单位。生产队下面划分为更小的生产队,即农户,由生产队直接管理。
3、- 生产队:在国营农场中,它是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也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形态。- 生产大队:作为人民公社三级组织中的中间一级,既是经济管理机构,也是国家基层政府设定的行政单位。- 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层单位,同时履行基层政权的职能。
房屋泡水的,可以由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就损失的赔偿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赔偿。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在中国的农村地区,人民公社体系下,大队是公社下属的基层组织单位。 大队下面划分为若干个小队,小队是生产的基本单位,直接管理着农户。 生产大队不仅是公社直接管辖的行政单位,也是生产预算单位,承担着一定的行政和生产职能。
2、公社下面是大队;大队下面是小队;生产大队(简称大队),是指中国大陆农村地区在人民公社时期存在的农村基层组织。其前身为行政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以后,村过渡至大队;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恢复到原来村的体制。大队的建制上,既是公社直接管辖的行政编组(行政区),又是生产预算单位。
3、1958年我国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公社下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各级组织。生产大队一般以自然村为范围,简称大队。 特指中国少年先锋队基层*一级组织。共和国人民武装力量编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相当于团一级单位,如教导大队、陆航大队等等,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中相当于营一级单位。
4、农村的大队是农村基层组织,既是行政单位又是生产单位。农村的大队是中国农村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在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大队作为行政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组织形式出现。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原来的“行政村”转变为大队,大队在行政编组中属于公社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也是农村的生产预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