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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22:28:08 股票 yurongp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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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乎无风险”“保底”“打折买牛股不涨也赚钱”,一位投资者花费120万元认购了*这样的专户理财产品。18个月后,亏损31万元。


这位投资者愤而起诉,却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裁判文书,一起购买理财产品引发的纠纷浮出水面。


裁判文书网



买120万巨亏31万



原告李女士介绍,她曾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在家中通过网络向钱景公司购买过2笔“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到期都本息兑付。


2016年5月,钱景公司理财师向李女士推荐*“低风险高收益”理财产品,并让李女士关注钱景财务*里的宣传资料。李女士在钱景财富*看到才智定增9号的宣传,宣传中使用“近乎无风险”“保底”“打折买牛股不涨也赚钱”等宣传,投向标的列举了4只优质股票。李女士咨询理财师,得知这是*“低风险高收益”产品,就按照对方要求在家中通过网银打款120万元到财通基金账户。


没想到,18个月期限到了,李女士联系钱景公司理财师要求兑付,却得知产品逾期并亏损,至2019年3月清算结束,共损失本金313920元。李女士多次联系钱景公司退赔无果,得知资金根本没有用于参与宣传资料中任何一只股票的定增。


李女士主张,钱景公司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厌恶风险的投资人,宣传资料违规公开虚假宣传,宣传资料与合同不一致。李女士提出判令钱景公司赔偿其投资本金损失、按照宣传资料的预期收益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三方销售机构辩称:无不合规行为



对于李女士描述的事实,第三方销售机构并不认同,认为销售过程中无不合规行为。钱景公司辩称:


首先,案涉产品销售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女士如认为销售服务对其造成损害,应向销售机构主张权利。


第二,钱景公司已按监管要求协助财通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在协助财通公司完成销售过程中,无不合规行为。


第三,钱景公司及财通公司从未承诺保底收益,不应承担李女士的投资损失。


第四,李女士已知悉并确认自愿承担案涉产品投资风险,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法院:驳回李女士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资产委托人李女士与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财通基金-财智定增9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李女士认购金额为120万元,并载明该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型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品种。同日,李女士向财通公司汇款120万元并注明“李女士认购财智定增9号”。


在签署前述合同过程中,李女士于2016年6月1日填写了《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和《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法院认为,这两份文件中均有产品风险等级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时仍然购买该产品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中“如果您所购买产品的风险等级超出您的评测结果,您是否同意继续购买”处,李女士在可以选择“否”的情况下选择了“是”。在此情况下,无论其购买的产品是否超出其风险评估结果,钱景公司均不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形,故李女士称钱景公司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李女士称钱景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一节,法院认为,诉讼中,李女士确认其在购买本案理财产品之前,曾通过钱景公司多次购买大额理财产品,且与钱景公司工作人员保持联系,钱景公司亦确认李女士系其老客户,其工作人员是向公司老客户推介相关产品,并不属于不特定对象。


对于李女士称钱景公司存在夸大宣传等不当宣传行为,法院认为,李女士就其该部分主张,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据不足固不予采信。


关于李女士称钱景公司未了解其财产状况及风险偏好、未告知风险,法院认为,李女士在购买本案涉诉理财产品时,填写了《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该问卷中主要内容即为风险偏好和财产状况内容;同时,李女士前述的基金合同中包含了产品的风险告知内容,李女士亦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并录像。综上,法院对李女士的该部分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理财产品与存款有本质区别,理财产品不具有保本和刚性兑付属性,理财产品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其盈亏都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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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丨*ST围海(002586.SZ)公布,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6日、2022年4月7日、2022年4月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3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进展公告》,经公司经向相关证券公司营业部电话询问,陈美秋女士持有公司的8,00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6992%)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已被平仓,交易金额为27,641,750元。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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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与杜某同在一个股票交流群中。张某比较认可杜某在微信群里对股市的分析,双方遂成为微信好友,并经常交流股票相关事宜。进行多次交流后,2021年1月3日,张某将自己的中信证券账户密码给了杜某,杜某开始操作张某的股票账户。其间因对杜某股票交易存在质疑,张某收回账户密码,自己独立进行股票交易至2021年1月12日。后张某再次经过沟通后,又将账户密码交给杜某,继续委托杜某进行股票交易,并叮嘱“你半仓操作,我不想看了”。杜某在接受委托期间进行了酒鬼酒等股票交易,存在违反张某指示的股票交易行为。因杜某操作的相关股票产生亏损9万余元,张某与杜某沟通损失承担事宜未果,杜某将张某微信拉黑,张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无效。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本案中,因一方当事人不适格,委托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有效。因为本案当事人均为普通民事主体,并不适用证券法所规定的不得从事代客理财、承诺收益的证券公司等特殊主体。法律对特殊主体行为的限制性规定也不能适用于非特殊主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

首先,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微信多次交流后,原告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及密码交于被告,委托被告操作其股票账户,被告亦接受委托从事了股票交易行为。原、被告通过微信等方式达成合意,原告委托被告炒股的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应为委托合同中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

其次,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又叫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被告虽不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但是其接受委托进行炒股的行为,并未违反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最后,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虽然双方并未对委托合同的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也未对合同解除(密码收回)作出约定,甚至双方对亏损的承担也未达成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作为*股民,在明知股市有风险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为原告炒股,炒股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操作的注意义务,存在违反张某指示的股票交易行为,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受托理财者亦应审慎操作。股票市场的盈利和亏损风险,是不可预期的,容易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股票的涨跌不受双方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委托理财,还是受托理财,均应提高理性投资意识,充分了解各自的理财能力和资金能力,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项目、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事项。本案中,原告正是在未充分了解相关情况下就将自己的资产拱手交出,被告更是在受托理财过程中未审慎操作,违反原告指示进行股票交易,直接导致了本案相关股票亏损9万多元的后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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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固定收入群体:

低收入群体,,稳定低收入群体,年收入在10万左右,一年用于股票投资理财的金额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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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选择行业。行业处于3年内低谷期,已经处于底部区域,行业调整基本结束,利空基本出尽,行业发展开始转好,国家目前出台的和将要出台的政策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二, 在目标行业里选择公司。选择三家目标行业里目前发展前景好速度快管理好年轻有活力业绩稳定增长安全可靠的公司。在目标行业里排名前三十里寻找,业绩稳定,公司稳定,未来发展可预期的公司。

三, 买入时机的选择。分3次分别买入三家选择的公司股票。尽可能的降低持仓成本。第一次每只股票买一万元,第二次合适的买入时机再各买入1万元,第三次时,从三家公司股票中再进行判断和比较,卖出一家公司,只保留两家公司股票,把所有剩余资金对半分别买入留下的两家公司股票。然后持仓不动。

四, 卖出时机。有两波以上次数上涨行情,国家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出台后,行业发展起来,公司业绩亮眼,股价上涨一倍以上,净值和市盈率偏高,全部卖出。

五, 如果所买公司出现重大和严重的不利消息,立即卖出,再在这个行业选择一个新的公司股票代替。不可持有有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

六, 买入时要等待价格足够低,价格越低越安全将来收益也越高。再好的公司股票,价格高了都不要买,等待时机。没有好的时机就等。

七, 开始上涨时要存住气,不可轻易卖出上涨中的股票,要等到涨到一定高度再卖出。

八, 分析好了,选择好了,交易成功了,短时间内不要关,每次都间隔一段时间再去看。不要天天盯着。

九, 要沉住气,保持理智,不要贪心也不要过度小心。

十,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做自己懂得了解的能明白的事。自己把握不住看不明白的不要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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