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顾当事人合FL益,乌龙裁判何时休?

2022-06-10 10:07:15 投稿 yurongpawn



群众利益都应该受到遵守,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和保障。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F》,国家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以确保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并规定国家保护承包F依F、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F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项F律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为承租群众吃下一颗定心丸。但是,一位肖先生的诉求却犯了难,这是为什么呢?且让我们走进事件本身。

据河南驻马店的肖先生讲,他于2000年6月6日与雷先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本村东路北三亩地租给肖先生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合同期15年(含52字附加约定条款),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原合同到期后租金上涨幅度和付款时间等相关事宜(如下图所示)。肖先生以为考虑较为周全,合同还能骗人不成?但是,实际情况却令肖先生闹心不已,双方产生分歧,一时间无F妥善化解,遂诉诸F律,寻求解决办F。

在F院判决之前原告肖先生已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了补充协议条款长达5年之久,且这5年履行的是补充协议所规定的租赁价格。该事件中,肖先生一再要求,事情的妥善解决应当尊重合同F第八条和第四十条及双方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规定,由肖先生继续承租。实际情况却是,雷先生竟然枉顾F律和约定,多次以续租为条件敲诈勒索肖先生,被肖先生多次拒绝后,雷先生通过言语W辱、寻衅Z事、威胁K吓、破坏财物,封门堵路等C暴的行为强迫终止合作,导致肖先生多年养殖场地建设、附属设施建设等付诸东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压力较大。本盼F院能还肖先生公道和公平,维护正义,岂奈F院最终判决却前后矛盾,F院认可了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对雷先生的违F行为却仅仅表示“明显不当,不予支持”。F院最终支持了雷先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要求,但对破坏肖先生养殖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竟然表示均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最终F院判决合同终止,肖先生的所有请求都不予支持,并且要求肖先生对场地建筑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支付恢复原状前的占地费。合同明明写有“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愿租用,要对此用地复耕,如果愿意租用其用地租金应按粮食价格百分比涨落(现在小麦市场每斤0.4元)”肖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无F接受审判结果。随后F院以肖先生未拆除建筑恢复原状对其下达了10万元罚款及刑事拘留的罚单,要求肖先生限期处理或与雷先生达成和解。走投无路的肖先生最终与雷先生达成和解,和解的条件是肖先生将养猪场和地面所有附属物无条件交给雷先生。肖先生本只是要求按照合同续租,最终确是从自己投资兴办并努力了15年的养猪场中“净身出户”。尊重F律、尊重事实依据,难道不应该成为执F人员的遵循和依据吗?

执政为民,作为人民公仆,执政者首先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群众的意愿,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为人民群众谋福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司F判决也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坚决捍卫人民群众权益,着力保护弱势群体合F权益不受侵害,充分彰显司F公正,赢得群众良好口碑。

作为司F机构,更应该秉公执F,切忌主观臆断,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维护群众利益,如果变为伤害群众的利器就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脱离了群众信任和认可的审判无异于空中楼阁,失了民心,污染了水源。就得不偿失了,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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