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行业案件主要是指因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而被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派出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收到其分支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派出机构。
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法律分析: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
三项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分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三种形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银监会102次主席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非行业案件是指银保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人员直接利用银保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渠道,以欺诈、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保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网站的行为。
4、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5、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