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协会会员退出机制怎么写,以及退出学校协会申请书范文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1、进入机制:进入条件:要做好合伙人股权的进入机制,先得想明白我们认为的合伙人,是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公司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也是主要参与分配股权的人。合伙之后,公司的大小事情,合伙人之间都得商量着来,重大事件,甚至还得合伙人同意。公司赚的每一分钱,不管是否和合伙人直接相关,大家都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进入方式:如引入新的股东,原股东同意以同比例稀释的方式或原股东一致书面同意的方式向其转让股权。2、退出机制:退出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一年之内),约定股权由创始股东代持。约定合伙人的股权和服务期限挂钩,股权分期成熟(比如4年)。股东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伙人有权股权溢价回购离职合伙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权。其中常见的退出方式有以下三种:1、 当然退出(原价回购):公司以原认购价格代为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并不再发放其当年度的红利、2、除名退出(无偿回购):公司有权自行取消其股东身份,无偿收回其股权,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进行赔偿。3、期满退出(现价回购):如股东在公司持股超过一定期限后当然退出或退休的,则公司可按现价回购其股权。 :股东的相关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哪些人才能作为合伙人?
1.什么人才是合伙人?
公司股权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伙人团队(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期权池)与投资方。其中,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与股权持有者。
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 3-5年
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公司的合伙人。这里主要要说明的是合伙人是在公司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全职投入预期的人,因为创业公司的价值是经过公司所有合伙
人一起努力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实现。因此对于中途退出的联合创始人,在从公司退出后,不应该继续成为公司合伙人以及享有公司发展的预期价值。
合伙人之间是 [长期][强关系] 的 [深度] 绑定。
2.哪些人不应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
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者应该慎重按照合伙人的标准发放股权。
(1)资源承诺者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这个时候最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变成公司合伙人。
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权绑定。
(2)兼职人员
对于技术 NB、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 “欠条”,但是不要给股份。
如果这个“创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们)和第一批员工相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3)天使投资人
创业投资的逻辑是:
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
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
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资人股票购股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
这种状况最容易出现在组建团队开始创业时,创始团队和投资人根据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投资人不全职参与创业或只投入部分资源,但却占据团队过多股权。
(4)早期普通员工
给早期普通员工发放股权,一方面,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励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给单个员工发 5%的股权,对员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励效果,甚至认为公司是在忽悠、画大饼,起到负面激励。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后期(比如,B 轮融资后)给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很可能 5%股权解决 500 人的激励问题,且激励效果特好。
二、合伙人股权如何分配?
三、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
后面两个大同小异,差不都格式和上面一样;
来自上海知志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机构名称: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二条 委员会是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力量,专注于互联网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利益;加强从业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效聚合产业力量,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第四条 委员会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管理监督与业务指导。第五条 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管理的调研工作。第七条 发布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报告,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开展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发展状况和热点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向政府部门反映成员的意愿及合理要求;搭建国内外企业间合作交流平台,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成长。第八条 营造促进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产业发展环境,制定和实施行业服务规范,面向全行业发布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建议,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利益。第九条 研究制订并实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和服务行为,协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管理。第十条 积极推动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与金融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各类新技术、新业务、新市场的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增进了解、加强合作、实现共赢。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互联网金融知识宣传宣讲及人才培训等活动,推广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密切关注国际上互联网金融最新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中国互联网协会或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第十四条 委员会由与互联网金融服务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组成。第十五条 加入委员会的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和委员会章程;(二)自愿加入委员会,参加委员会活动,支持委员会工作;(三)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机构;(四)是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第十六条 申请及批准程序(一)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二)委员会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主任委员联席会议;(三)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四) 履行相关程序后成为正式成员。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一)成员退出委员会时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任委员联席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二)委员会不返还已经交纳的年费和赞助费;(三)成员退出后,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委员会;(四)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体成员大会或主任委员联席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八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享有委员会提权供的各项服务;(二) 全体成员大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三) 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 对委员会的重大事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享有委员会提供的政策、资金、技术等服务的优先权;(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二)积极参加和支持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三)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建设,为委员会发展献计献策;(四)按照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第二十条 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全体成员大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为委员会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担任。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 第一届委员会领导机构经协商推选、第一次全体成员大会选举并经中国互联网协会确认后产生;自第二届起,委员会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全体成员大会选举并经中国互联网协会确认后产生。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设专家委员会,由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专家。第二十五条 全体成员大会的职权(一) 制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二) 依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三)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领导成员;(四) 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 全体成员大会需有1/2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全体成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任委员联席会议为委员会日常决策机构,在全体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决策权,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参加。主任委员联席会议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全体成员大会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互联网协会批准。第二十九条 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全体成员大会;(二) 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三) 提名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候选人;(四) 检查全体成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五) 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第三十条 秘书长、执行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二)编制并组织完成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三)向全体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四)负责委员会专家委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设立顾问。由国内外互联网金融领域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人士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成员单位、国内外其他单位或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捐赠;(三) 政府和社会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二) 编印报告、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三) 委员会秘书处日常运营及办公经费;(四) 网站及宣传交流的运营支出;(五) 委员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提出终止决议。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终止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互联网协会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互联网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在全体成员大会,修改需获得与会代表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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