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玉环海上风电项目(华能玉环2号海上风电)

2022-10-31 21:49:32 证券 yurongpawn

 海上风电平价如何了?

国家补贴最后一年,海上风电不仅立足“抢装”当下,更在谋划“平价”未来。近期两个海上风电项目,主机开标曝出低价,不足4000元/千瓦的报价,与去年同期相比几乎腰斩。

亚洲有哪些在建或已经投产的海上风电柔性直流输电项目?

三峡集团所属三峡能源江苏如东H6、H10海上风电项目(简称如东项目)两座海上升压站倒送电成功,标志着如东项目柔性直流输电工程的送电工作全部完成。至此,如东项目正式全面进入风机并网阶段,首批计划并网的80台风电机组已整装待发。

华能玉环海上风电项目(华能玉环2号海上风电) 第1张

海上风电审批流程

法律分析: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海上风电信息监测工作,各项目投资主体要按照海上风电产业监测有关要求,按月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海上风电项目实施进展的协调、监督和检查,监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和评价实施效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列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提前研究本地区海上风电项目电网接入总体技术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电力消纳市场。结合各项目进度,及时出具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和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海上风电并网工程要优先纳入电网企业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安排,加快推进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海上风电场本体工程与配套电网同步建成投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新船首秀“泡汤”?国内首艘1200吨自航自升式风电安装船突发事故

国内首座1200吨自航自升式风电安装平台“振江”号突发海水漫浸事故,已经无法正常运营,好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此次事故也是新建造的“振江”号接获的首个项目,距其成功完成“首秀”也才三个月。

突发事故!“振江”号海上作业海水倒灌船体浸水

7月8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于7月5日接到控股子公司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通知,其旗下海工平台“振江”号发生海水漫浸事故。

公告显示,7月4日21点左右,“振江”号在江苏如东海域作业过程中发生海水漫浸事故,目前“振江”号处于站桩状态,船载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振江股份立即采取应急行动,第一时间派专人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并配合海事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分析调查中。

据现场人员反映,“振江”号因桩腿未成功拔出,船体无法抬升,水密门关闸失败,造成机舱海水倒灌,整体水浸。

业内人士分析,事故原因和水密门没有关闭,应急预案不到位等有关。不过,也有人士分析称由于目前国内抢补贴电价,很多项目盲目上马,此次事故也可能和人员管理和培训不足等外部因素有关。

“振江”号的船东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国内领先的的风电设备和光伏设备零部件生产企业,产品远销德国、法国、美国、丹麦、芬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振江股份的子公司,致力于海上风能的综合利用及高端海工装备的开发、运营和销售,目标力争在未来几年成为海上风电装备行业的排头兵。

交付才半年!国内首座1200吨自航自升式风电安装平台

据了解,目前“振江”号正在华能如东400MW海上风电项目执行吊装任务,风场使用海装5MW机组。该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由中交三航局四公司总承包。场区离岸距离约40公里,内局部区域潮沟发育,海底地面高程为-1.8~-21.45米。该海域地质条件复杂、夏季台风频繁、冬季涌浪肆虐、施工窗口期少。

“振江”号是国内首座1200吨自航自升式风电安装平台,由武汉船机为尚和海工个性化打造、七〇八所研发设计,这也是武汉船机首次以项目总包方式承接整个风电安装平台的项目,去年12月13日刚刚由武汉船机海西重机交付。

今年3月24日,“振江”号顺利完成如东风场的风机吊装任务,这是交付以来的首个任务,是对“振江号”船体、液压抬升系统、起重机、抱桩器等一系列系统的完整检验。

“振江”号航速7节,续航能力达3000海里,定员100人,平台最大作业水深50米,甲板作业面积约2500平方米,可容纳3套6MW级风机或2套8MW级风机,并且可以独立完成6MW、8MW级风机的安装和其他水上工程施工的起重、打桩、吊装和运输等作业。

平台配套4500吨连续液压升降系统、1200吨绕桩式回转起重机、30吨船用甲板起重机、DP-1动力定位和锚泊定位两套系统、全回转舵桨装置、软管绞车海水提升装置、海水提升塔等关键装置。

据了解,“振江号”的不少新颖设计皆为国内首创,作业能力强,施工效率高,具有连续爬升功能等多项创新成果,具备自航功能,可满足无限航区作业。和传统平台相比,具有作业高效、功能齐备、转场灵活三大优势,在方案设计、船型、吊机工艺等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振江股份表示,截至目前,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处理意见,事故的责任认定、船损情况、维修支出等事项尚无法确定,还需以海事部门出具的最终事故判定报告为准。

该公司指出,“振江”号目前仍在船舶保修期内且已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由于目前导致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和相关责任问题仍处于调查中,公司暂不能准确预计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若此次船体抢修或维修时间过长,将对尚和海工尚未履行完毕的已签署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六条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提出用海用岛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鼓励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潜在开发规模较大的沿海县市编制本辖区海上风电规划,重点研究海域使用、海缆路由及配套电网工程规划等工作,上报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及海上风电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滚动调整工作,具体程序按照规划编制要求进行。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核准具备建设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文件应及时对全社会公开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未纳入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按年度对全国海上风电核准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调整的'建议。

第十五条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等作为重要考量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企业应按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不得随意增加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应落实有关利益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完成通航安全、接入系统等相关专题的论证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海底电缆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路由调查勘测及铺设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 海域海岛使用

第十九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面积和范围按照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界定。海上风电机组用海面积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用海面积一般按塔架中心点至基础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计算;海底电缆用海面积按电缆外缘向两侧各外扩10m宽为界计算;其他永久设施用海面积按《海籍调查规范》的规定计算。各种用海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核准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应在开工前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六章 施工及运行

第二十七条 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自动化风电机组监控系统,按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传送风电场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报告,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长期监测项目所在区域的风资源、海洋环境等数据,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新建项目投产一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视实际情况,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三条 海上风电设计方案、建设施工、验收及运行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海上风电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报告,并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海上风电基地或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系统、建设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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