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以下称基本建设基金)。第二章 基金的组成和来源第二条 基本建设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
(二)建筑税中的中央使用部分;
(三)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
(四)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
(五)财政定额拨款。第三条 1989年、1990年基金中,财政定额拨款按1988年计划数不变,其余各项均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如果国家对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办法有较大的改变时,另行调整。第四条 中央投资的项目,收回的投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股利(包括外汇),除按规定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可留成一部分外,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第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部门监督。第六条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财政部统一在每年15日将下月资金拨交建设银行。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第七条 各种财政专项投资和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不属于基金范围,仍由国家财政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第八条 国务院批准的七个下放港口,国家年度计划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如少于“七五”计划原安排的数字,港口应将调减的数额上交中央财政。第九条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除国务院已有规定可减免的之外,各部门、各地区均无权批准减免。第十条 经过若干年后,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需要时,基金中的其他部分即可停止拨付。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举办的关系国民经济全局重大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跨地区的、面向全国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骨干设施,重大的、关键的机械电子、轻纺工业项目,重大农业基地和重点防护林工程,关键的新兴产业项目的建设等,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非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建设和大江大河的治理。第十三条 在基本建设基金中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按国家规定对基建贷款项目贴息。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基金可单独对中央项目投资,或用于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或向地方、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参股。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在国家预算中列收列支,由财政部按期拨给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基金由建设银行会同各专业投资公司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决算和分年、分月执行情况,并在每年九月底将本年度基建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以及下年度可使用基建基金总额及来源情况,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对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国家计委对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实行切块安排,数额以1988年计划为基础核定基数;以后年度增加的投资,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投向。各专业投资公司将国家切给的基本建设基金和其他资金对建设项目进行安排后,由国家计委商有关方面(包括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下年度中央部分的基本建设计划(草案),连同审核后的地方基本建设计划(草案),汇编为全国基本建设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
对非经营性投资,其中的小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定投资基数,由主管部门管理,包干使用,三年不变;新建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按程序报批,实行招标,按项目安排投资。第十七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各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不包括国家规定免还基金本息的投资);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由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基建基金如下:
1.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代码是160135,它是跟踪中证高铁产业指数的基建主题指数基金,这种基金以投资高铁产业链为主,也投资机械设备以及建筑装饰;
2.鹏华中证一带一路分级基金,基金代码是160638。该基金追踪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这个指数包括基础建设、交通运输、高端装备、电力通信、资源开发五个方面,基建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
3.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基金,基金代码是260112。该基金投资范围广泛,投资范围包括能源、公用事业、电信服务、医疗保健、材料以及工业等。
【拓展资料】
基本建设基金是国家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专项资金。在投资体制改革过程中,于1988年开始建立的一项制度。
中央级基本建设基金由五个部分组成: 已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中央使用的部分;已经开征的建筑税中中央使用部分,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国家预算内 “拨改贷” 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 财政定额拨款。
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由建设银行按计划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纳入基本建设基金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按原渠道征收,这些资金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财政部按期拨给建设银行。经过若干年后,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满足建设需要时,基金中的其他部分即可停止拨付。
地方基本建设基金的来源,由各地区根据财政情况统筹解决。基本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等国家重点建设需要。国家计委按年编制基本建设基金投资计划,其中经营性项目投资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称国家基建基金贷款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称国家基建基金拨款投资。
综述:有一定的投资价值空间。
基建是国内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稳步推进的基础。政策持续发力背景下基建投资将迎来较大改善,国内基础建设发展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当前基建板块估值处于历史低位,逆周期调节政策持续加码、政策面持续宽松,板块景气度有望提升,估值有望修复,基建主题基金迎来较好配置时间窗口。
简介:
基本建设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为发展生产而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即国民经济各部门为增加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建筑、购置和安装工作的总称。
例如公路、铁路、桥梁和各类工业及民用建筑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恢复工程,以及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的购置安装及与之有关的工作,都称之为基本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