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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获悉,3月8日,深交所向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金洲,000587.SZ)发出关注函。根据该公司披露关注函回复公告,豁免方中润博观、丰汇租赁发出《债务豁免通知函》前已经权力机构合法授权同意,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并向公司提供了《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丰汇租赁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等证明文件。对此,深交所要求*ST金洲说明公司对债务豁免事项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如否,说明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务豁免是否存在无法生效的风险,进而导致债务重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12月27日丨赛轮轮胎(601058.SH)公布,2021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公告》(临2021-112),公司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12月25日15时至2021年12月26日15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上均分为四份标的进行拍卖。
近日,公司通过查询“淘宝网”,获悉新华联控股持有的1000万股公司股票已进行公开拍卖,并全部竞价成功。
9月3日丨*ST金洲(000587.SZ)公布,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长朱要文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朱要文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务。朱要文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朱要文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会议同意选举公司董事李晓鹏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增补董事的后续相关工作。
证券代码:000587 证券简称:金洲慈航 公告编号:2019-04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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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金洲慈航,证券代码:000587)筹划以持有的丰汇租赁有限公司70%股权作为置出资产,与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由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向对方补足。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已组织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根据进度安排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对交易方案和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论证和沟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
由于相关工作量较大,目前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相关内容仍需进一步磋商、论证和完善,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87 证券简称:金洲慈航 公告编号:2019-05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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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及二级子公司霍尔果斯丰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赢管理”)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京03民初18号】和《民事应诉通知书》【(2019)京03民初17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安娜丝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朱吉满先生为誉衡药业[股票代码:002437]董事长)
被告:霍尔果斯丰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1日签署的《咨询服务协议》;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人民币1.9亿元,并以1.9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15%,支付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退款之日止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安娜丝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人民币2亿元,并以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15%,支付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退款之日止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原告认为2017年12月21日签署的《咨询服务协议》,是被告利用原告资金短缺,急需流动资金的危机处境,在原告不得已的情况下签署。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54条、58条相关规定,特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咨询服务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丰汇租赁和丰赢管理严格按照协议的相关要求为西安娜丝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尽职调查、融资方案设计等融资咨询服务,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9)京03民初17号]
(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京03民初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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