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行有效)是一部由财政部和建设部(已撤销)共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旨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通知面向***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相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以及全国各地的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等单位,要求他们贯彻并执行这一暂行办法。通知的附件部分,包含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完整内容,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参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如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遵从其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指的是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执行。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工程预付款的结算流程和要求。首先,预付款的拨付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预付比例应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超过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预付方式会根据年度工程计划逐年进行。
1、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项。这样可以确保工程有足够的资金支撑,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的工程延误。 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结算审核。这一环节是确保工程价款准确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步骤,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个重要法规文件。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价款结算原则:按照政府定价、合同约定、市场行情等原则,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行有效)是一部由财政部和建设部(已撤销)共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旨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1、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以下是 结算依据和原则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是中国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旨在对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进行规范和指导。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2、法律主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支付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如发生结算争议,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争议工程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仍然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办理。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方面,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价款应在确认的结算报告基础上支付,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质保期结束后清算。索赔价款结算涉及因合同义务履行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受损方需按合同规定提出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4、建筑工程审计的时间限制主要针对竣工结算审查,而非单纯的时间限制。《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文件详细规定了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需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发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