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逾期并不视同提前到期。详细解释如下: 在工程款逾期的情况下,款项的支付并没有提前到期,而是延迟了支付时间。 逾期付款通常会涉及到滞纳金或利息的计算,即需要根据逾期的天数来计算相应的罚款金额或利息。但支付款项并不会因此提前到期。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一般不继续适用。 04 . 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收取的质保金应退还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款,而非第32款。以上所论,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
1、工程款未结算能转让。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因此工程款未结算能转让。
2、工程款未结算时,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不过,转让行为受到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的一些限制。若债权性质不允许转让、双方已有明确约定禁止转让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债权人无法将债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方。
3、第因为法律法规不禁止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所以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该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据此可知,未结算工程款是一种债权并可以依法转让。第不过应该注意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在与债权债务具体数额之间的区别。
4、为法律法规不禁止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所以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该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据此可知,未结算工程款是一种债权并可以依法转让。
5、建设工程合同下的债权转让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是允许的,只要合同没有禁止债权转让条款,债权人向第三方转让其债权并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即为合法有效。由此可知,未结算的工程款属于债权范畴,具备依法转让的条件。然而,要判断未结算工程款是否为到期债权,需考虑具体情况。
6、工程未竣工债权能否转让,答案是肯定的。工程款的债权,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转让。只要工程建设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禁止转让,那么未结算的工程款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此问题的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根据该条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1、法律分析: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届满或结算条件已成就的,未结算工程款可以说是到期债权;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还未届满或结算条件还未成就的,未结算工程款只是未到期债权;合同没有约定的结算时间或结算条件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未结算工程款还属于未到期债权。
2、第一种情况: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届满或结算条件已成就,这种情况下,未结算工程款可以说是到期债权。第二种情况: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还未届满或结算条件还未成就,这种情况下,未结算工程款只是未到期债权。
3、第一,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到,或者结算条件已满足,则未结算的工程款可视作到期债权。第二,若合同规定的结算时间未到,或结算条件尚未达成,则未结算工程款则为未到期债权。第三,若合同未明确约定结算时间或结算条件,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未结算工程款仍可能属于未到期债权。
4、欠钱被起诉诉,法院可以查封欠款人未结算的工程款。因为没有结算的工程款是欠款人的债权,当然属于欠款人的财产,所以,法院可以查封。
5、工程款逾期并不视同提前到期。详细解释如下: 在工程款逾期的情况下,款项的支付并没有提前到期,而是延迟了支付时间。 逾期付款通常会涉及到滞纳金或利息的计算,即需要根据逾期的天数来计算相应的罚款金额或利息。但支付款项并不会因此提前到期。
6、是未到期债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所以进度款付70%,未结算的30%是未到期债权,需要按照时间规定付款,深受人们的喜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