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着公司法的规定,总经理的薪酬和绩效考核指标由董事会决定,不能由控股股东决定,由于控股股东在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占大多数,往往是控股股东的决定起绝对作用。即使如此,也要履行董事会的表决程序,不能越俎代庖,包办董事会的决策程序。
1、国企控股单位委派人员的工资,一般情况下由委派人员工作的公司承担工资,由国企控股公司对委派人员进行考核并发放工资;特殊情况根据国企控股公司与委派单位签订的协议。
2、因此,年薪制的工资不是一年发一次,而是由企业每月支付,企业可以根据目前的经营状况,预先支付高管基本工资,在年末还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终极结算。因为年薪一般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占一半,每月发放;而绩效工资就在年末结算时候,再另行清算。
3、合法。根据查询临律网得知,银行的行长薪酬待遇各方面并不是由财政统一拨款,而是由银行自行发放,因此由下属单位发放合法。
4、根据公司章程,就 有限责任公司 而言,由股东会决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省财政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由编办,人社局,财政局三部门联席会审发放,而省管干部的工资由省财政厅发放。
子公司总经理的工资由总公司的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高管薪酬公司法的规定应由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范的程序来决定。当高管不仅仅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也具有管理者和领导者的身份时,报酬收入的确定方式也就不能与普通的劳动者完全一致。
按着公司法的规定,总经理的薪酬和绩效考核指标由董事会决定,不能由控股股东决定,由于控股股东在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占大多数,往往是控股股东的决定起绝对作用。即使如此,也要履行董事会的表决程序,不能越俎代庖,包办董事会的决策程序。
不可以,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工资总额,因为总公司是投资方,母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来控制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来实施子公司的战略。
这个由母公司决定。涉及劳资关系还应尊重个人的意见(派到子公司财务主管)。按理是工资由母公司出,福利可以由子公司给。“子公司”的对称。指一个在国内或国外拥有其他公司的大部分股票的公司。受其控制的公司就称子公司。子公司也可能有自己的子公司,也就是母公司的孙公司。
总经理是由董事会选出来的,理应为董事会负责,所以工资也是由董事会说了算。权限不同。董事长组织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策。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一间公司,越高位的组织需要做越大方向的规划。分配工作不同。
母公司和子公司相互是独立的法人,不能混为一谈,子公司的经理是子公司的员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三个人之间选一个。
法律主观:不属于。 子公司 的资产产权是有自身的股份结构决定的,但作为母公司的话,对于子公司通常是占有绝对控股权的,也就是说通常股权结构上是大于50%的,相应来说绝大部分资产都是与属于母公司的股权控制下,但并不能把子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当作自己的资产。
经济组织的董事长的工资应该由大会补发。董事长工资当然需要大会决定,董事长作为所有人与经营人,其工资当人需要大会决定。而会计出纳的工资则不需要,但是社里应该有一个工资发放标准,会计出纳的工资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就行,这是董事长的权力。
母公司决定。全资子公司不一定享受母公司的待遇。全资子公司是由母公司一人出资。受到母公司的实际控制,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设想。拥有实际的决定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他两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公司与某公司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
可以。财务负责人主要是指对财务的全面工作负责,但自己不负责具体的会计业务。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经理、会计主管等)才是负责具体会计业务的。所以总经理是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内部不相容职务有:授权批准职务、业务经办职务、财产保管职务、会计记录职务和稽核检查职务。
法律不禁止:《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法》把决定权让给了用人单位。
不能。国有企业总公司领导班子的成员到分公司挂职任总经理是不能领取双份工资的。因为《公司法》对这种兼职有明确规定。如果拄职的干部办理了武式调令,并转移了人事档案手缜及工资关系,则按分公司总经理的薪酬待遇执行。原任职的总公司的薪酬待遇停止。如果总公司的分公司在国外。
法律主观:总部签人事合同 分公司 发 工资 的前提是分公司有一定的财产管理权,可以用管理的财产清偿 债务 。如果分公司没有独立的 营业执照 ,不能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财产管理权,原则上应该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发放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接 劳动纠纷 。
法律主观:不属于。 子公司 的资产产权是有自身的股份结构决定的,但作为母公司的话,对于子公司通常是占有绝对控股权的,也就是说通常股权结构上是大于50%的,相应来说绝大部分资产都是与属于母公司的股权控制下,但并不能把子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当作自己的资产。
员工是母公司派出到子公司进行工作指导或只是一次项目参与,由母公司发放工资。若员工要长时间在子公司坐班,则由子公司发放。在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中,雇主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货币形式的报酬。对于被派遣到其他单位的员工来说,在确定劳动关系时需考虑是否属于常态性、长期性质的安排。
母公司可以为子公司工作人员发工资,员工个税应该仍由子公司申报。母公司代发的工资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核算,其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