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不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企业债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交易。
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1)公募债券是向社会广大公众发行的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买卖。公募债券的发行必须经过国际公认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发行债券者须将自己的一切情况公之于众。
(2)私募债券是指私下向限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券,这种债券发行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不能上市公开买卖,且债券利率高,但发行价格低。
私募债券一般不用经过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也不要求发行人将自己的情况公之于众,发行手续较简便。
拓展资料: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想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券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
(1)偿还性。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2)流通性。债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换。
(3)安全性。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规定有固定的利率,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小。此外,在企业破产时,债券持有者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者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4)收益性。债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益;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安全性:政府债安全性最高,因为是国家信用;金融债券信用等级也很高,几乎与国家信用相当,通常称为准国家信用;
企业债券信用低于上述两种,但在我国企业债券由于都由银行担保,因此信用风险也很小。
收益性: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的票面收益差不多,但国债的利息免税,因此投资者要求的收益会略低一些;企业债的收益比前两者都高。
流动性:这三者都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跨市场发行的国债以及大部分企业债还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国债流动性最好,金融债次之,企业债最差。
深证上〔2020〕129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现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安排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拟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发行上市受理、审核,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主承销商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申报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所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申请文件实行电子化审核,确保审核透明,明确市场预期。审核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五)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主承销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及交易方式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其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
(二)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后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机制暂按本所现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三、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相关安排
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按照本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交易。
四、其他事项
(一)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及上市申请,本所仍按照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上市预审核工作和上市审核工作。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挂牌条件确认、转让、信息披露等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证会〔2014〕93号)同时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本通知实施前本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所将修订完善相关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法律分析:1、证券交易所,既可交易债券,也可以交易股票以及金融期货、期权等。交易地点固定在交易厅,交易人员为证券交易所会员(分为证券经纪人、自营商和专业会员)。2、场外交易市场,又称店头交易市场或柜台交易市场。债券交易不在交易所,而是在证券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进行,设有专门的证券柜台为买卖证券提供服务。3、第三市场,指在柜台市场上从事已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严格地讲,第三市场既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又是交易所市场的一部分,即“正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4、第四市场,指各种机构投资者和很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完全绕开通常的证券商,相互间直接进行的债券交易。目前只在美国有所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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