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有哪些(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有哪些规定)

2022-11-18 10:54:41 证券 yurongpawn

慈善组织应当多长时间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联系:博、官方℡☎联系: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七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方案范本等格式文本,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有哪些(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有哪些规定) 第1张

民政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私募基金会需要向社会公布些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1 号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第四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 一)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 二)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 三)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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