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电话号码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客服电话是什么)

2022-10-18 18:21:20 股票 yurongp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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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电话号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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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电话号码查询、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价业务,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

  评级是指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综合性分析,并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符号、数字或文字展示分析结果的活动。

  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第四条 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长期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

  (二)公正性原则,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不得歪曲、诋毁评价对象,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三)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做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

  (四)客观性原则,即基金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依据,不得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

  (五)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

  (六)公开性原则,即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评价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评价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第六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严格的基金评价机构自律规则、执业规范、入会标准和入会程序。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第七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金评价机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人员和业务主要负责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完整的基金评价理论基础、标准、方法的说明;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

  (六)诚信承诺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足够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系统的评价标准、方法以及严谨的业务规范。第九条 基金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应当促进基金评价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作:

  (一)具有可靠的基金信息采集制度,并对信息数据库进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二)具有确定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作业程序,并据此建立和维护信息分析处理系统;

  (三)建立和执行严格的校正和复核程序,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

  (四)建立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的公开披露制度,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披露;

  (五)建立和执行严格规范的文档制度,妥善保留业务数据、工作底稿和相关文件;

  (六)建立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作业程序的检讨评估制度,保证基金评价业务的一致性;

  (七)建立基金评价结果发布制度和程序,保证发布的基金评价结果符合相关业务规范的要求。

Q2:向基金业协会进行投诉大家知道怎么弄吗、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时,往往会出现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纠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维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好基金业的行业秩序,现将有关投诉注意事项公告

一、投诉途径
基金业协会接收投诉的主要途径
(一)电子邮箱:tousu@amac.*.cn(邮件以“投诉人姓名_联系方式_投诉对象_投诉事由”命名);
(二)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请标明“法律部收”);
(三)在线投诉:对于投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还可直接点击其公示信息中的“投诉”按钮,按照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投诉信息;
  此外,投诉人还可以拨打私募基金全国统一咨询热线电话400-017-8200,进一步咨询有关投诉事宜。

二、投诉材料
(一)资料要求。为便于投诉事项处理,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时,请务必保证信息完整、资料齐全,至少应当包括投诉人真实姓名(名称)及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明确投诉对象以及具体投诉事由(包括基本事实和诉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比如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协议签章本文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投诉人要对投诉事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实名投诉。原则上,基金业协会只接收实名投诉。对于接收的非实名投诉,将作为投诉举报线索在自律管理中予以关注,不作为投诉事项处理。
(三)线索处理。基金业协会欢迎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到行业监督管理中,可以向基金业协会提供涉及自律管理对象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等。对于收到的投诉举报线索,基金业协会将认真对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四)材料受理。基金业协会接收投诉材料后,将视情况积极引导投诉人与投诉对象通过仲裁、诉讼及民事调解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争议、纠纷。对于投诉事项是否被正式受理,以基金业协会书面通知为准。
(五)联系方式。投诉材料接收后,基金业协会将按照程序办理,请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留好联系方式,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并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投诉 复
接收投诉材料后,基金业协会将对投诉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属于受理范围的,基金业协会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基金业协会将结合具体情况,支持通过其他渠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基金业协会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范围的;
(二)依法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的;
(三)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但未说明投诉人姓名(名称)、未说明投诉事实、理由、请求或未按规定对其投诉材料进行确认的;
(四)没有新事实、新情况,投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欢迎社会各界及时反映行业问题,提供违法违规线索,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Q3: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主体的认定
一、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以下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穿透计算的情形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私募基金募集办法出炉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
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募集办法”),对私募基金销售主体、募集流程、从业人员资质、合格投资者认定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引起了私募基金行业广泛关注。
新规首先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销售主体,只有私募管理人、拥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方能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此外,募集流程进一步严格,根据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其中,签署合同及打款后的投资冷静期不少于24小时,在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冷静期满后,应由非销售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确认。


新规要求,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也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根据募集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机构方面,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此外,还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募集办法再次明确禁止拆分转让的行为。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募集办法还明确了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管。包括基金须设立募集归集账户,分配收益时采取资金原路返回原则;禁止挪用募集账户中的募集资金。此外,还规范了私募基金的推介行为,向特定对象推介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收益,包括(禁止使用)“预期收益”、“预测投资业绩”、“预计收益”、“欲购从速”、“申购良机”、“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措辞和内容。
私募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一、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Q4:如何评价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募集规定的基础上,确立了募集机构的六项募集行为义务,引入诸如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及监督、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等机制。《办法》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基金业协会要求募集机构在过渡期内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内部制度建设及配套准备工作。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以基金募集流程为主线,对《办法》进行解读,对募集过程中需注意的环节进行集中梳理。


根据协会阐释,《办法》项下的募集程序分成三个层次: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宣传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方可签署基金合同。基于前述三个层次,我们在《办法》所述的六步程序基础上将募集过程进一步细分为如下十个步骤:

就上述各步骤,详述


▌一确定募集途径


根据《办法》,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主体类型

如拟采用委托方式募集,应首先确认受托机构是否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关于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目前主要适用的监管规定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及《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9号),业务资格申请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某一主体是否已经注册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中查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某一销售机构是否已成为会员,可在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会员单位”中查询。


在确定受托机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销售机构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办法》要求将销售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合同附件与基金销售协议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因此,在拟定基金销售协议时,当事方的权利义务部分约定应当明晰,并约定基金合同附件内容的效力优先性。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基金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进行基金募集,但《办法》要求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作为基金推介材料的必备内容之一,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在风险揭示书中承诺在募集资金前已在协会登记为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因此无论采取何种募集途径,基金管理人均需在基金募集前完成管理人登记。


▌二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办法》引入资金账户监督制度,要求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上述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监督机制采用了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项下针对公募基金销售相类似的要求,相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而言,《办法》更强调专用账户开立的强制性,监督机构的范围亦从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登公司”)扩大至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并要求监督机构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因此,在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阶段,所涉法律文件主要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之间的账户监督协议,其中需明确约定对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但如果募集机构为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可同时作为监督机构,在此情况下可豁免账户监督协议的签署。


▌三确定特定对象


《办法》要求在推介私募基金之前以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上述内容在先前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有体现,此次《办法》对问卷的主要内容提出更具体要求,并制订了个人版问卷指引。募集机构应结合《办法》要求及指引,针对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制作相应的调查问卷,并为落实后文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机制,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设定评价标准。调查问卷应在提供基金推介材料之前,安排潜在投资人填写并签署。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此前在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中,指出“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联系: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此次《办法》再次明确这一原则,并规定了通过互联网媒介推介基金的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市场上一些通过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延续《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现有规定,《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根据证监会此前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对私募基金的评级机构未设置资质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评级具体标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根据需要可由基金业协会出台指引。截至目前,相关指引尚未出台。


为落实上述投资者适当性匹配要求,建议募集机构尽快制订或完善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及时落实基金评级工作。


▌五制作及提供基金推介材料


《办法》列举了基金推介材料的必备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协会于2016年2月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推介材料的必备信息也有相关规定,制作基金推介材料时需综合考虑。

此外,《办法》规定了推介基金时的禁止性行为,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新增或细化了部分要求,例如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等措辞。基金推介材料中应避免出现相关表述。


▌六基金风险揭示


《办法》要求在基金合同签署前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拟定应参照《办法》附件2指引所示格式,涵盖指引所列内容,并要求投资人在投资者声明部分逐条签署,风险揭示书由投资人、经办人及募集机构三方签署。


▌七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证明文件应能够体现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证明文件的具体形式,笔者建议可以是机构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个人投资者的近三年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基金账户对账单等可以证明其收入或金融资产状况的由第三方出具的文件。


▌八签署基金合同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可安排投资人签署基金合同。《办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体现投资冷静期及回访制度,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如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与推介材料内容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对于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办法》做了差异化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基金可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冷静期起算时间。


▌九投资冷静期


各方应按照基金合同执行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十投资回访


投资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进行投资回访。为遏制“飞单”,《办法》要求回访由非募集人员完成。笔者建议,募集机构应对回访电话录音、往来信函予以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况下由投资人对回访结果予以书面确认。投资回访确认成功后,募集机构可宣布募集成功。


另外,协会表示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鼓励和引导募集机构实施回访制度;回访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将由协会根据办法的相关实施效果等因素另行通知。募集机构可适时建立回访确认的成文制度。


上述第一至第十项为针对一般投资者的基金募集程序,对于专业投资机构及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办法》允许豁免部分程序,体现分类管理、适度管理原则。其中,对于专业投资机构,可不适用投资冷静期及回访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如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等,可不适用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以及投资冷静期及回访机制。但《办法》并未规定“专业投资机构”的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Q5:今天有纳泓财富的理财师给我打电话推荐他们的产品靠谱吗、

纳泓财富是一家注册在上海,注册资本金10亿元的财富管理机构,经营范围不仅限于第三方投资咨询业务,是市面上为数不多的具有理财产品研究和开发的财富管理机构。同时集团公司旗下的海佑基金也为纳泓财富提供相应的优质项目(投资人亦可登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看已在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海佑财富投资、海佑股权投资基金)。依托自身及集团的强大实力,公司产品线非常丰富:有债权转让类、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阳光私募母基金、艺术品基金、影视类基金等。当然不同的产品最终的投向不同,投资者亦可自己查询或询问相关的工作人员。

投诉基金公司在哪里投诉

投诉基金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投诉,如果这个基金公司是分公司的话,你可以向该基金公司的总公司投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两种投诉方式的具体投诉办法吧。一、向基金公司的总部投诉作为基金投资人,如果你想投诉你所在的基金公司,如果它有总部的话,那么你可以通过拨打这个基金公司总部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二、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投诉作为基金投资人,你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址:www.csrc.gov.cn/pub/beijing/,联系电话:010-88088060,电子邮箱:beijing@csrc.gov.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邮编:10003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www.amac.org.cn,电子邮箱tousu@amac.org.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2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三、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如果你因为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这个委员会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投资有风险,建议大家在选择基金投资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Q7:中国证券业协会客服电话是什么号码、中国证券业协会客服电话是什么

中国证券业协会客服电话:010-66575653以上信息经过百度安全认证,可能存在更新不及时,请以官网信息为准官网客服信息请点击:http://www.sac.net.cn/wzgn/lx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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